以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附注1)之安排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以及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本公司已采用以电子方式透过本公司网站及披露易网站发布所有日后公司通讯。所有日后公司通讯的英文及中文版本将于本公司网站及披露易网站上以电子方式提供以代替印刷本。为促进以电子方式发放公司通讯,本公司征求股东同意透过本公司网站及披露易网站以电子方式接收所有日后公司通讯(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附注2)除外)(「电子版本」)。

(a) 供登记股东:

作为现有股东, 阁下已选择(或被视为已选择)如何收取公司通讯。如 阁下已选择(或被视为已选择)收取电子版本,将继续以已选择的方式收取有关公司通讯已发布于本公司网站及披露易网站的通知(直至 阁下提交更改指示为止)。

倘若 阁下希望收取由本公司刊发的公司通讯的印刷本(直至本公司于翌年刊发下一份中期报告或该指示被撤销或取代为止,以较早者为准),请填妥及签署以下申请表格及交回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邮寄至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或电邮至hkf50-ecom@vistra.com)。

为确保能及时收到日后公司通讯,本公司建议 阁下提供 阁下的电邮地址以收取有关公司通讯已在本公司网站及披露易网站发布的通知。请填妥及签署申请表格,并交回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之上述地址或电邮至hkf50-ecom@vistra.com。倘若 阁下在香港投寄,可使用申请表格内的邮寄标签寄回,而毋须在信封上贴上邮票;否则,请贴上适当的邮票。

如 阁下是新股东,而本公司在为期二十八天内尚未收到 阁下填妥并签署的申请表格或 阁下的申请表格内有效的电邮地址或任何 阁下反对收取电子版本的回应, 阁下将被视为已同意收取电子版本以代替印刷本,而 阁下将收取(i)邮寄至 阁下于本公司股东名册上的地址的有关公司通讯已发布于本公司网站及披露易网站的通知函;及(ii)所有日后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的印刷本。

倘若 阁下已选择(或被视为已选择)收取电子版本,惟因任何理由以电子方式查阅公司通讯时出现困难,本公司将于收到 阁下要求后寄上印刷本,费用全免。 阁下可以随时以合理时间的书面通知(透过填妥及交回申请表格予公司股份登记处的上述地址或以电邮方式发送至hkf50-ecom@vistra.com)以(i)更改公司通讯之收取方式;及╱或(ii)更改所收取公司通讯印刷本的语言。

(b) 供非登记股东(附注3)

作为非登记股东,如 阁下有意透过电邮收取有关公司通讯已在公司网站及披露易网站发布的通知,应联络代 阁下持有股份的银行、经纪、托管商、代理人或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统称「中介公司」),并向 阁下的中介公司提供 阁下的电邮地址。倘若本公司没有从中介公司收到 阁下的有效电邮地址,直至 阁下提供有效的电邮地址前, 阁下将(i)无法收到任何有关发布公司通讯的电邮通知;并(ii)需要主动查看本公司网站及披露易网站以留意公司通讯的发布。

如 阁下有意(i)收取最近期刊发的及╱或所有日后公司通讯的印刷本;及╱或(ii)更改所收取的公司通讯印刷本的语言,请填妥及交回以下申请表格予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之上述地址或电邮至hkf50-ecom@vistra.com)。倘若 阁下在香港投寄,于寄回 阁下的申请表格时,可使用申请表格内的邮寄标签,而毋须在信封上贴上邮票;否则,请贴上适当的邮票。请注意,要求收取所有日后公司通讯印刷本的指示将有效至本公司于翌年刊发下一份中期报告或该指示被撤销或取代为止(以较早者为准)。

供登记股东和非登记股东用作更改所选取之收取公司通讯之语言及╱或方式;及╱或要求印刷本的申请表格可于下方下载:

附注:

  1. 公司通讯指本公司已发出或将予发出以供其任何证券持有人或投资大众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报告及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中期报告、会议通告、上市文件、通函及代表委任表格。
  2. 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指任何涉及要求本公司的证券持有人指示其拟如何行使其有关证券持有人的权利或作出选择的公司通讯。为免存疑,并不包括股东大会的通告或代表委任表格。根据《上市规则》及《公司条例》,本公司将向每名证券持有人个别发送可供采取行动公司通讯的印刷本。
  3. 非登记股东指其本公司股份存放于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的人士或公司,而他们已透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时向本公司发出通知,希望收到公司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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