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電子方式發佈公司通訊(附註1)之安排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以及本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本公司已採用以電子方式透過本公司網站及披露易網站發佈所有日後公司通訊。所有日後公司通訊的英文及中文版本將於本公司網站及披露易網站上以電子方式提供以代替印刷本。為促進以電子方式發放公司通訊,本公司徵求股東同意透過本公司網站及披露易網站以電子方式接收所有日後公司通訊(可供採取行動的公司通訊(附註2)除外)(「電子版本」)。

(a) 供登記股東:

作為現有股東, 閣下已選擇(或被視為已選擇)如何收取公司通訊。如 閣下已選擇(或被視為已選擇)收取電子版本,將繼續以已選擇的方式收取有關公司通訊已發佈於本公司網站及披露易網站的通知(直至 閣下提交更改指示為止)。

倘若 閣下希望收取由本公司刊發的公司通訊的印刷本(直至本公司於翌年刊發下一份中期報告或該指示被撤銷或取代為止,以較早者為準),請填妥及簽署以下申請表格及交回本公司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股份過戶登記處」)(郵寄至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或電郵至hkf50-ecom@vistra.com)。

為確保能及時收到日後公司通訊,本公司建議 閣下提供 閣下的電郵地址以收取有關公司通訊已在本公司網站及披露易網站發佈的通知。請填妥及簽署申請表格,並交回本公司股份過戶登記處之上述地址或電郵至hkf50-ecom@vistra.com。倘若 閣下在香港投寄,可使用申請表格內的郵寄標籤寄回,而毋須在信封上貼上郵票;否則,請貼上適當的郵票。

如 閣下是新股東,而本公司在為期二十八天內尚未收到 閣下填妥並簽署的申請表格或 閣下的申請表格內有效的電郵地址或任何 閣下反對收取電子版本的回應, 閣下將被視為已同意收取電子版本以代替印刷本,而 閣下將收取(i)郵寄至 閣下於本公司股東名冊上的地址的有關公司通訊已發佈於本公司網站及披露易網站的通知函;及(ii)所有日後可供採取行動的公司通訊的印刷本。

倘若 閣下已選擇(或被視為已選擇)收取電子版本,惟因任何理由以電子方式查閱公司通訊時出現困難,本公司將於收到 閣下要求後寄上印刷本,費用全免。 閣下可以隨時以合理時間的書面通知(透過填妥及交回申請表格予公司股份登記處的上述地址或以電郵方式發送至hkf50-ecom@vistra.com)以(i)更改公司通訊之收取方式;及╱或(ii)更改所收取公司通訊印刷本的語言。

(b) 供非登記股東(附註3)

作為非登記股東,如 閣下有意透過電郵收取有關公司通訊已在公司網站及披露易網站發佈的通知,應聯絡代 閣下持有股份的銀行、經紀、託管商、代理人或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統稱「中介公司」),並向 閣下的中介公司提供 閣下的電郵地址。倘若本公司沒有從中介公司收到 閣下的有效電郵地址,直至 閣下提供有效的電郵地址前, 閣下將(i)無法收到任何有關發佈公司通訊的電郵通知;並(ii)需要主動查看本公司網站及披露易網站以留意公司通訊的發佈。

如 閣下有意(i)收取最近期刊發的及╱或所有日後公司通訊的印刷本;及╱或(ii)更改所收取的公司通訊印刷本的語言,請填妥及交回以下申請表格予本公司股份過戶登記處之上述地址或電郵至hkf50-ecom@vistra.com)。倘若 閣下在香港投寄,於寄回 閣下的申請表格時,可使用申請表格內的郵寄標籤,而毋須在信封上貼上郵票;否則,請貼上適當的郵票。請注意,要求收取所有日後公司通訊印刷本的指示將有效至本公司於翌年刊發下一份中期報告或該指示被撤銷或取代為止(以較早者為準)。

供登記股東和非登記股東用作更改所選取之收取公司通訊之語言及╱或方式;及╱或要求印刷本的申請表格可於下方下載:

附註:

  1. 公司通訊指本公司已發出或將予發出以供其任何證券持有人或投資大眾參照或採取行動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於董事會報告及年度賬目連同核數師報告、中期報告、會議通告、上市文件、通函及代表委任表格。
  2. 可供採取行動的公司通訊指任何涉及要求本公司的證券持有人指示其擬如何行使其有關證券持有人的權利或作出選擇的公司通訊。為免存疑,並不包括股東大會的通告或代表委任表格。根據《上市規則》及《公司條例》,本公司將向每名證券持有人個別發送可供採取行動公司通訊的印刷本。
  3. 非登記股東指其本公司股份存放於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的人士或公司,而他們已透過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不時向本公司發出通知,希望收到公司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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